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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1-24 作者: 点击:

近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文件通过国有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指出,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对现行有效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目录: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
 
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
 
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血站管理办法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3件)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5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4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放管服“ 改革重点工作
 
一、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健康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已有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安宁疗护中心等五类独立设置机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再制定独立设置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等机构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拓展社会投资领域,推动健康服务业新业态发展。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进程。在2017年7月1日各省份启动电子化线上注册管理的基础上,全国3715个开设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的政务服务大厅全部联网注册,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四、进一步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进一步简化三级医院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机构审批工作协作机制,推动审批信息共享。
 
五、将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两证合一”。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师执业证书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内容。
 
六、进一步提升医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诊所,放宽外方投资股权比例不超过70%的限制。
 
七、探索在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制订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管。
 
八、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全面清理相关文件或规范中存在的各种无谓证明。取消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时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改为加盖申请人公章。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出具验资证明的相关材料清理取消工作,加强后续监管。
 
九、推进信息共享和办事承诺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取消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申请人提交的计生相关证明材料,取消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申请人生育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等相关材料,相关信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卫生计生信息系统查验。做好流动人口异地婚育信息查询,推动信息共享,取消纸质婚育证明。
 
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中全面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做到“两个全覆盖”,即覆盖全国31个省份、覆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所有领域。根据2017年工作重点,对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使用、血站核酸检测等三项内容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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